據央視新聞客戶端消息,2021年12月2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黨組成員、自治區水庫和扶貧易地安置中心原黨委書記、主任韋朝永受賄案,被告人韋朝永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韋朝永退出的受賄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韋朝永受賄所得的房產,予以沒收,經拍賣後,所得款項沖抵其違法所得,上繳國庫,對其餘的違法所得,繼續追繳。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20年,被告人韋朝永利用擔任大化瑤族自治縣委副書記、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廣西某投資有限公司、廣西某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曾某、私營企業主韋某等人在工程項目承攬、危舊房改造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882.32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韋朝永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經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鑑於韋朝永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屬坦白,依法可酌定從輕處罰情節,退出部分受賄款項,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頂圖:韋朝永 | 圖源 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