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兩男被指於西灣河堵路及以物品蒙面,兩人皆否認非法集結及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兩罪,其中25歲男侍應早前被裁定罪名成立,4日在東區法院被判入獄6個月。
裁判官王證瑜形容被告親自撰寫的求情信是「法庭少見的顯示真誠悔意」,相信被告已明白法律後果,對自身違法行為有深刻反省,惟他是經審訊後被定罪,「悔意來得較遲」,判監無可避免。
蒙面罪囚兩周同期執行
裁判官複述裁決理據指,案發時有50人佔據行車路、叫囂、以雷射筆照射警方等,而被告身穿「示威者」典型裝束,手執磚頭現身,必然有參與其中,故就非法集結罪判監6個月,蒙面罪則判監兩星期,兩罪發生在同一時間,刑期同期執行。
被告劉志健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港鐵西灣河站B出口外參與非法集結,並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件深色衫包着一個防毒面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