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8日上環發生暴動案,多人被捕兼被控暴動罪,當中1人早前已承認暴動罪,20人經審訊後亦被裁定暴動、襲警等罪名成立。21名被告今日(8日)在西九龍法院被判囚30至42個月。
被告簡健煌早前稱7·28暴動緣起於7·21暴動及警方當日處理,法官陳仲衡反駁指,一場暴動無法解決另一場暴動,只會滋生更多問題,市民不可為滿足一己初心,任意妄為不擇手段,因和平手段無法達到訴求而訴諸武力,無論元朗抑或上環德輔道西均不應發生暴動,「一之謂甚,其可再乎?」陳官續指暴動背後理念非輕判理由,簡健煌既已認罪,身陷囹圄,便不應合理化或美化暴動,去感染他人步其後塵。
法官陳仲衡判刑時指出,暴動並非突發,計劃談不上周詳精密,但「示威者」均戴口罩、頭盔,有人攜帶盾牌等裝備,反映他們有備而來,且參加人數極多,遠超在場警員數目,現場規模、時間地域均屬嚴重類別。警方多次發出警告,要求「示威者」和平散去,但他們沒有珍惜機會,不但向警員投擲雜物,更破壞現場的公共設施,滋擾公共秩序,對附近居民構成人身安全威脅。
陳官批評,有被告求情時把暴動合理化,甚至美化暴動行為,以圖感染他人。陳官認為,被告行為令本已相當撕裂的社會更見撕裂,要修補絕不容易,強調以暴力解決社會問題,只會衍生更多暴力,「示威者」不能任意妄為、不擇手段,背後理念亦不能構成減刑理由。
對於有辯方律師稱,現時本港公安秩序穩定,再次發生暴動的機會不大,陳官指出,當日有份參與暴動、造成亂局的人,不應因現在的環境而得益,故不會再額外調低刑期。
陳官最終判刑指,暴動中20歲理髮師徐慶鈞、40歲技術員蔡澤新、20歲學生楊智昇、19歲文員林勝如、20歲文員黃錦珊、33歲文員莫卓煇及27歲陸映慧參與程度較輕,時間較短,以40個月為量刑起點,其餘以45個月為量刑起點。
各人因沒有案底各減刑3個月,上述7人除莫卓煇外判囚37個月,而徐慶鈞涉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判囚14日,同期執行,共37個月;
簡健煌認罪扣減3分之1,判囚30個月;
雖然報告顯示被告周錦濤適合判入教導所或勞教中心,但陳官認為,即時監禁才能反映暴動罪嚴重性,考慮到他案發時只有18歲,減刑2個月,判囚40個月;
莫卓煇另涉襲警判監1個月20日,其中1個月分期執行,共囚38個月;
其餘12名被告判囚42個月。
21名被告依次為張智麟(21歲,無業)、陳梓康(28歲,學生)、鍾泓洋(20歲,學生)、徐慶鈞(20歲,理髮師)、陳希雋(24歲)、崔耀明(21歲,學生)、林少峰(24歲,售貨員)、蔡澤新(40歲,技術員)、楊智昇(20歲,學生)、林勝如(19歲,文員)、黃頌恩(22歲,學生)、黃錦珊(20歲,文員)、李少康(21歲,學生)、周錦濤(18歲,無業)、莫卓煇(33歲,文員)、黃飛鴻(19歲,無業)、簡健煌(24歲)、譚詩妙(23歲,文員)、譚伊婷(25歲,文員)、陸映慧(27歲)及黃柏賢(21歲,學生)。控罪指他們在2019年7月28日,在西邊街和皇后街之間近德輔道西一帶參與暴動。其中第17被告簡健煌早前已認罪。
第15被告莫卓煇另被控一項襲警罪,控罪指他於同日在上環宜必思酒店外用右手肘撞向總督察鄧智兆的胸口。第4被告徐慶鈞另被控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一部無線電收發機。2被告均就上述控罪被裁定罪成。
據悉,上環暴動案共有49人被捕,當中44人被控暴動罪,分3案處理,有2名被告缺席聆訊,餘下42人面對審訊。目前已全部完成審訊,當中36人被裁定暴動罪成,其餘6人暴動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