浸大前學生會會長方仲賢涉藏雷射筆攻擊性武器等,被控3項罪名,區域法院今早(9日)裁定他拒捕和妨礙司法公正罪罪名成立,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法官將案押後至下月3日判刑,期間須被還押。
法官表示,雖然被告無刑事記錄,但妨礙司法公正罪性質嚴重,過往大部分判刑均屬即時監禁,因此拒絕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法官裁決時指,同意警方在被告購買10枝雷射筆後決定截查,是出於合理懷疑,有關警員截查時亦有表明身份和出示委任證,被告明顯知悉警員身份,但依然轉身逃跑,而反覆要求警員出示委任證,明顯是刁難警務人員,因此判他拒捕罪成。法官又表示,被告曾接受高等教育,相信他必定推論到警方的調查方向,認為他刪除手機資料的行為具有阻撓警方調查及司法程序的傾向,裁定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被告方仲賢被控於2019年8月6日,在深水埗鴨寮街和桂林街一帶的公眾地方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0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於同日在桂林街一間便利店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以及在偵緝警員檢取其手提電話為證物前,將它重新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