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7日消息,記者從汪康夫的小女兒汪珍珍處獲悉,年前,汪康夫已收到來自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其強姦案申訴的回覆。最高檢認為,根據現有證據,不能認為蓮花縣人民法院、原吉安地區中級人民法院認定申訴人犯罪的主要事實和基本性質存在錯誤,也不能認為申訴人的行為按照當時的政策和法律不構成犯罪,申訴人汪康夫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該院不予支持,現予審查結案。1966年,汪康夫被指控強姦、猥褻12名女學生,被判強姦少女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8年,汪康夫開始申訴之路。對此結果,汪康夫透過女兒表示,他將繼續申訴,不會放棄。其代理律師也表示會繼續幫助其申訴。據悉,其中一位代理律師王飛曾是江西張玉環案再審辯護律師。
【案情回顧】
1966年,江西省蓮花縣24歲的小學教師汪康夫被指控強姦、猥褻女學生共12名,一審被蓮花縣法院判處10年有期徒刑。一審判決書稱,汪康夫以「推拿術治病」「教游泳」等為由,乘機強姦猥褻女學生。
「我沒有強姦女同學。」汪康夫稱,並無證據證明他強姦猥褻。一審判決後,汪康夫不服上訴,之後吉安地區中院二審維持原判。1975年,汪康夫提前一年結束服刑。1978年,他開始向蓮花縣法院申訴。此後數年,汪康夫不斷向江西各級檢察院、法院等單位申訴。
2016年,經多家媒體報道,汪康夫申訴一事進入大眾視線。2020年5月,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接受申訴,7月底,江西省人民檢察院以「無法調閱原案案卷材料」為由中止審查。
2021年4月,江西省人民檢察院認為「原一、二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充分,處理適當」,駁回申訴。當年5月汪康夫頻向最高檢寄申訴材料。經補交申訴材料後,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21年9月26日向其發送短訊:符合受理條件,我院依法受理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