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記者從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官網獲悉,為明確和規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規則,保障廣州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房源供應,該局於近日發布《廣州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在2月16日至3月17日面向社會公開徵詢意見。其中明確了廣州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的認定條件,包括以建築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租金低於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且每年漲幅不超過5%等。
根據《徵求意見稿》,廣州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須同時符合六大標準,包括面積標準、租金標準、對象標準、規模標準、建設標準和運營標準。其中,面積及租金標準方面,廣州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以建築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租金低於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具體由市場主體按照「企業可持續、市民可負擔」的原則,結合享受的優惠政策及企業的運營成本綜合評估確定;租金每年漲幅不高於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同期漲幅,且不超過5%。
《徵求意見稿》明確,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的出租對象主要為在廣州工作或生活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難群體;通過企事業單位自有存量土地建設、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建設等方式籌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允許優先向本單位或本園區符合條件的職工定向出租。
在運營標準方面,《徵求意見稿》指出,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運營期限不得超過經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和租賃合同年限,具體標準為:其一,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新建項目的房源,自持年限內原則上不得退出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其二,企事業單位自有存量土地新建、產業園區配套用地新建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新建項目的房源,運營期限原則上不少於10年;其三,存量房屋改建(含居住和非居住)項目運營期限原則上不少於8年;其四,城中村住房等存量房源整租運營、通過城市有機更新項目配置中小戶型住房和其他途徑籌集項目運營期限原則上不少於5年。
值得一提的是,《徵求意見稿》還明確,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得分割登記、分割轉讓、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