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通行證」昨日起實施,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表示,「疫苗通行證」安排與內地和世界各地採取的相類似措施一致,並不違反《私隱條例》的規定。
鍾麗玲在報章撰文指出,私隱權與眾多權利一樣,並非絕對權利,疫情危機當前,在維護公眾利益的大前提下,必須作出取捨。為了保障公共健康,生存的權利有凌駕性。《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5條列明,在公共緊急情況下,私隱權與眾多權利一樣可在「絕對必要之限度內」受到限制,有關限制同反映在《私隱條例》條文中。
就公眾憂慮的私隱問題,鍾麗玲表示,經審視「疫苗通行證」的設計及功能,通行證符合《私隱條例》的相關規定。當訪客使用「安心出行」應用程式掃描場所的「安心出行」二維碼時,熒幕上不會顯示任何個人資料;而處所負責人使用「驗證二維碼掃描器」應用程式驗證訪客「疫苗通行證」的過程中不會顯示任何個人資料,而通行證收集的到訪紀錄已被加密,處所人員無法查閱。
鍾麗玲說,只有在有確診病人曾到訪某處所的情況下,該處所負責人才須按部門要求將相關到訪記錄上傳至政府的私有雲端。同時只有政府授權人員才可通過加密管道查閱和進一步處理該等記錄,以進行接觸追蹤等的流行病學調查,資料保安風險已顯著降低。至於到訪記錄只會在處所負責人的「驗證二維碼掃描器」應用程式中,暫存31天作防疫抗疫相關用途,及後將被自動刪除。(圖:中新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