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網罪科發現在上月有人明知是確診者,仍然公然違反隔離規定,外出到食肆用膳四出播毒,並在網上社交平台鼓吹確診市民外出,罔顧他人安全及公共衛生。
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科技罪案組譚威信警司表示,繼上周二(8日)的拘捕行動後,警方再次在網上發現有確診者在明知染疫的情況下,不理會政府的隔離措施,在社交平台聲稱到食肆播毒,在昨日(14日)進行第2階段的拘捕行動,分別在葵涌和天水圍拘捕2名分別22歲及31歲男子。
被捕22歲男子涉嫌在上月在網上討論平台和網上社交媒體呼籲染疫人士到不同地方播毒,涉嫌「煽惑他人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599A(32)條「任何人不得使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調查中同時發現他在去年7月在同一個網上討論平台鼓吹其他人對警務人員使用暴力,涉嫌「煽惑他人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
另一名31歲被捕男子同是明知為確診者,在檢疫期間分別在上月26日到天水圍一間快餐店用膳,以及本月4日和5日到元朗一間餐廳光顧,使其他市民蒙受感染危險,涉嫌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任何人不得使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罪,行動中檢獲2部手機,行動仍然繼續,不排除再有人被捕。
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599A(32)條,任何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受傳染病感染的人,不得身處任何街道、公眾地方、娛樂場所、聚會地方、會社和酒店,或在該處的行徑而其他人蒙受感染危險,最高罰款5000元和監禁6個月。而「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則可被判處終身監禁。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 I (2)條,任何人被裁定煽惑他人違反某個罪行,則可判處該罪行的最高刑罰。(記者區天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