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吉林省疫情防控工作第43場新聞發布會召開,也是本輪疫情以來的第11場發布會,吉林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傳染病預防控制所所長徐長喜出席發布會並回答了本報記者的提問。
香港商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與我們每一位公民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面對當前嚴峻複雜的疫情防控形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對公民在疫情防控中應當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做了哪些明確的規定?
徐長喜:1989年2月21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頒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2020年1月20日,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納入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預防、控制的措施。公民在疫情防控中該如何履行相關的責任和義務?主要包括以下5方面內容。
一是公民在疫情防控中有什麼義務?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二是對傳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有何預防控制措施?第十六條規定:國家和社會應當關心、幫助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時救治。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癒前或者在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三是個人發現疫情後如何報告疫情情況?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四是對哪些人員採取哪種控制措施?第三十九條規定: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採取下列措施: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五是個人需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什麼?第七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以上就是公民應當承擔的責任和義務。現在我省疫情防控正處在關鍵時刻,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控制,事關每一位公民的健康。這次疫情,全省需要大規模轉運集中救治和隔離人員較多,各級醫療機構要嚴格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要求,嚴格轉運需要集中隔離和救治人員,在轉運過程中,我們也呼籲大家認真聽從組織轉運的醫療機構人員的要求,做好個人防護的同時,確保每個人在轉運過程中的安全。樹立責任感和公民意識,落實個人防疫責任,遵守防疫要求,配合做好各項防控措施,是對社會、對家族和自身負責的實際行動,也只有這樣我們才能以最快的速度遏制疫情。(王丹 劉迪瑤)
頂圖:吉林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傳染病預防控制所所長徐長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