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中央關於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的決策部署,全面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助企惠企紓困政策精神,堅持穩字當頭、穩中求進,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全力支持幫助市場主體紓困解難、減輕疫情帶來的影響,推動寶安區經濟平穩健康運行,寶安區制定《寶安區關於落實「雙統籌」要求 進一步幫助市場主體紓困解難的若干措施》。
積極落實減稅降費優惠政策
(一)全面落實「六稅兩費」減免。
全面落實「六稅兩費」減免。嚴格按照上級減稅降費要求,支持區內符合條件的減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六稅兩費」應減盡減;對因疫情影響辦理申報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企業,由企業申請,依法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對受疫情影響,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在我區權限內予以減免。
(二)全面落實社保費用減免、住房公積金緩繳等優惠政策。
全面落實社保費用減免、住房公積金緩繳等優惠政策。全面貫徹落實上級政策,對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減免或允許其緩繳社會保險費,不裁員、少裁員的企業可以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受疫情影響、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企業按政策要求可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或降低繳存比例,區相關單位開闢綠色通道,配套做好各項審批服務。
緩解企業成本壓力
(三)減輕企業租金負擔。
對全區製造業小微企業、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承租區政府或區屬國有企業權屬物業的(不包括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按照「3免3減半」方式,減免半年租金。因減免租金影響國有企事業單位業績的,在考核中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認可。鼓勵社區股份合作公司參照國有企業做法減免房屋租金。鼓勵寫字樓、商場、商業綜合體、專業園區等其他非國有物業業主與租戶共克時艱,協商免租、減租、緩租。
(四)降低用水用能成本。
落實全市關於降低用水用電用氣成本要求,做好對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水、電、氣等保障服務工作。推動工業園區共有配電設施產權加快移交供電企業,實行單一制電價。
(五)降低跨境物流成本。
對區工業300強企業在2022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採取水運、鐵運方式開展深港跨境貨物運輸的,經第三方專項審計認定,按跨境物流實際支出30%予以支持,單家企業最高100萬元。提升會展中心跨境貨物運輸綜合接駁站運力,提高貨物接駁、轉運、消殺效率。
(六)減輕防疫消殺成本負擔。
對工業、住宿餐飲業、批發零售業、文體旅遊業、物流運輸業等行業的規模以上(或限額以上)企業防疫物資、消殺服務等支出,按照企業實際經營面積給予分檔補貼,最高50萬元。
(七)全力支持消費行業恢復發展。
針對餐飲業、零售業、文體旅遊業等行業,全力落實好市相關紓困扶持措施。引導互聯網平台企業下調餐飲業企業服務費,落實零售企業線上業務拓展補助,協助旅行社暫退全部質保金。組織開展各類消費推介活動,助力消費行業應對疫情衝擊。
繼續強化金融支持
(八)強化貸款貼息支持。
對於規模以上(或限額以上)企業(房地產相關行業、金融及類金融業企業除外),在2022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獲得銀行新增貸款(展期視同新增)的,按最高3個月貸款實際支付利息的50%予以支持,單家企業最高200萬元。
(九)加大金融貸款、融資擔保支持力度。
加強與市級融資擔保公司等金融機構合作,強化金融超市金融服務功能,積極引導信貸資金更多流向中小微企業,支持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按政策降低擔保費率。
(十)建立中小企業應急轉貸機制。
充分發揮區委託貸款資金池的轉貸作用,將委託貸款資金發放對象擴大到區內註冊的「四上」企業、國高企業,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給予最高2000萬元的資金周轉扶持。
提升企業服務質效
(十一)加速兌現產業扶持資金。
全面落實上級各項有關涉企紓困扶持政策,加快涉企專項資金執行進度,強化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激勵作用,力爭上半年支出達60%,緩解企業資金周轉困難。
(十二)為企業、園區、工地提供「送檢上門」服務。
合理布置設立核酸檢測點,組建流動核酸採樣隊進入企業、園區、工地,送檢上門,廣泛推行核酸檢測「預約制」,縮短企業員工核酸檢測等候時間。
(十三)快速處理企業訴求。
將涉企訴求作為首辦事項,通過領導掛點、寶i企平台、親清政企服務直達平台、並聯審批專班等服務方式,第一時間處理、協調、解決。
(十四)實施暖企柔性執法。
繼續深化企業合規建設試點,推進落實行政違法行為從輕、減輕、不予處罰清單,對市場主體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的輕微違法行為,實行從輕、減輕、不予處罰等措施,依法支持企業安心發展。
(十五)加強企業信用支持力度。
受疫情影響,無法按時辦理相關證照及行政審批事項的企業,可延遲申請辦理,相關延遲行為不納入信用記錄,已納入信用記錄的,可申請信用修復。及時為因疫情影響導致訂單交付不及時、逾期履行合同、無法按時還款等情況的企業,協助申領不可抗力證明。
對國家、廣東省、深圳市出台的相關支持政策,寶安區全面貫徹落實,同類政策標準不一致的,按照從高不重複原則最大力度支持企業發展。本措施由區發展和改革局會同各牽頭單位負責解釋。本措施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上級文件或者本措施具體條文中對相關政策的執行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記者 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