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由2月24日起擴大「疫苗通行證」適用範圍,市民進入政府或指定場所必須已接種至少一劑新冠疫苗。有市民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院將商場和食肆等場所剔出適用範圍。高等法院今日(30日)處理申請人的訴訟許可申請,在聽罷雙方陳詞後,拒絕批出司法覆核許可,但不作訟費命令。
申請人羅綺媚在申請書上稱,當局將上述場所納入疫苗通行證實施範圍,將令她無法應考物業代理牌照考試,影響其生計。被禁入街市等,則令她無法買食物和日用品,影響其基本生活。要求法院將商場和食肆等場所剔出「疫苗通行證」適用範圍外。
律政司代表在庭上表示,申請方並無解釋為何她不能接種疫苗,而事實上,沒打針的市民可以到戶外檔口或網上買日用品和食物,不影響其基本生活,認為沒有對他們造成不相稱的影響或貶低他們。
律政司指出,本港現時疫情嚴峻,「疫苗通行證」有助保障公共衞生,政府會定期檢討安排。而通行證只是暫時性措施,期限會在今年12月31日屆滿,認為措施符合公眾利益。
原訟庭法官高浩文聽取雙方陳詞後頒下判詞,認同律政司一方指表列處所對市民而言並非必要造訪之地,有其他替代之選,而未接種疫苗者帶來影響實遠高於已接種者,「疫苗通行證」可平衡各方利害。
判詞指,規例沒有強制市民接種疫苗,市民絕對有權自行選擇,認為「疫苗通行證」規例有理有據,對大眾限制合乎比較,本案無合理可議之處,並無任何勝算,駁回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圖:中新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