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今日(6日)在立法會會議回覆議員提問時表示,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以下簡稱《條例》)第10(1)條規定,若行政長官職位因任期屆滿而出缺,即就填補該空缺的選舉日應訂於任期屆滿前95天的首個星期日,自實施以來一直行之有效,目前並無計劃修訂有關條文。
曾國衞指出,香港特區第五任行政長官的任期將於本年6月30日屆滿,行政長官職位將自7月1日起出缺。特區政府原已按照《條例》的相關規定,指明3月27日為第六屆行政長官選舉的投票日。因應第五波疫情迅速及大規模爆發,屬危害公共安全及緊急情況,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2月23日的會議上,同意援引《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第241章)(以下簡稱《緊急條例》)第2(1)條,制定《緊急情況(選舉日期)(第六任行政長官)規例》,把第六屆行政長官選舉投票日押後至今年5月8日舉行。援引《緊急條例》把選舉押後,是因應疫情的緊急性而就第六屆行政長官選舉作出的一次性折衷方案,不能與一般情況一概而論。
曾國衞續指,《條例》第10(1)條規定,若行政長官職位因任期屆滿而出缺,即就填補該空缺的選舉日應訂於任期屆滿前95天的首個星期日。有關條文自《條例》於2001年生效起實施,由2002年舉行的第二屆行政長官選舉開始,各屆的行政長官選舉日期均是依此訂出,行之有效。去年,特區政府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和經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透過《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就選舉法例作出全面修訂,當中亦未有修改有關條文。
曾國衞說,按照《條例》第 10(1)條的規定,未來各屆的行政長官選舉日期皆具有清晰的確定性,在任政府並沒有指定選舉日期的彈性,可消除任何由在任政府指明選舉日期而帶來不公平的觀感。另一方面,規定行政長官選舉須在任期屆滿前的95天的首個星期日舉行,是為了預留時間以作出多項重要工作,包括讓候任行政長官有充足時間籌組新的管治班子;留有充足時間由中央政府作出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任命;讓新舊班子有足夠時間進行交接工作和過渡安排;及預留時間以解決可能出現的法律挑戰,在這方面,根據《條例》第34條及39條,可藉選舉呈請或司法覆核挑戰行政長官選舉結果,而要解決有關的法律挑戰的過程需時兩個月以上。
另外,曾國衞表示,按照《條例》第10(1)條的規定而訂出的選舉日,可為候任行政長官預留約3個月的時間組成管治班子,並為新一屆政府的工作做好準備。另一方面,《條例》亦訂明在某些情況下須宣告選舉程序終止,並訂出新的投票日。包括候選人去世、候選人喪失當選資格及沒有候選人在有關的選舉中獲選出。一旦出現這些情況,則須按《條例》第 11(2)條規定,把選舉程序終止日起計算第42天的星期日或首個星期日訂為第二個投票日。在此情況下,候任行政長官則將有約2個月的時間進行準備工作,仍然相對充分。
曾國衞指出,雖然自回歸以來行政長官選舉須進行第二個投票日的情況從未出現,但鑒於行政長官的重要憲制地位,為審慎起見,當局認為在訂定投票日期時,仍有需要顧及在現屆行政長官任期內可進行第二個投票日的可能性,以確保符合《基本法》第46條,行政長官任期五年的規定。如果縮短交接期,把第二個投票日的日期訂為首個投票日,則一旦出現有需要舉行第二個投票日的情況時,候任行政長官的準備時間將會十分緊迫,並不理想。在規劃選舉日期時,當局認為為候任行政長官預留相對充分的交接時間比較合適。
曾國衞強調,《條例》第 10(1)條自實施以來一直行之有效,目前並沒有修訂有關條文的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