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護署人員昨日(7日)巡查期間,發現一處所內有8隻受《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586章)(《條例》)管制但並未持有有效的來源證明的瀕危淡水龜,包括屬《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公約》)附錄 I列明物種的4隻平胸龜和1隻安南龜,以及3隻屬《公約》附錄 II列明物種的金錢龜,當中最少有1隻淡水龜懷疑於本地非法捕獵。漁護署已檢取該批淡水龜並作進一步調查。
漁護署提醒市民,任何人士如非按照《條例》的規定進口、再出口或管有瀕危物種,均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1000萬元及監禁10年,有關標本亦會被充公。
漁護署表示,政府致力打擊非法野生動物貿易,以保護瀕危物種;將繼續巡查,打擊偷獵和非法買賣瀕危物種。(圖源:政府新聞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