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業主由於一直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本月於東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各被判罰款逾6萬元。
兩宗個案涉及北角英皇道一幢商住大廈一個面積約70平方米的違例平台搭建物,以及赤柱正灘一個面積約54平方米的違例搭建物。該些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
就北角的個案,有關業主於2019年遭屋宇署提出檢控,並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罰款1.9萬元。由於該名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再次提出檢控。該業主於本月21日再次被定罪及罰款六萬5000元。
另一宗個案的業主於2015年及2019年遭屋宇署提出檢控,並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罰款共約4.4萬元。由於該名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提出第三次檢控。有關業主於本月14日再次被定罪及罰款6.32萬元。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27日)表示,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1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