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今日(10日)落案起訴一名警署警長,控告他涉嫌未經許可從3名前下屬及一名前上司索取及接受貸款合共逾42萬元,並在廉署調查該案期間妨礙司法公正,煽惑其中一名前同袍向廉署作出虛假陳述。被告已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星期四(5月12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提訊。
被告黃志明,52歲,被控共13罪名,即8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及兩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均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違反普通法;一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及一項欺詐,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
黃於2020年12月初派駐到田心分區一個巡邏小隊,之前則駐守葵涌分區一個巡邏小隊。其中10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向葵涌分區一名前下屬警員及一名前上司督察,索取兩筆共9萬港元的貸款,以及從另外兩名葵涌分區前下屬警員接受8筆共逾33.5萬港元的貸款。另一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煽惑、誘使並指使上述其中一名下屬警員,就該名警員向被告提供貸款的調查,向廉署作出虛假陳述。被告涉嫌指使該名警員向廉署隱瞞其借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