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於本月10日及昨日(12日)在全港各區展開代號「光影行動」及「曙光行動」的反非法勞工行動,共拘捕6名懷疑非法勞工、1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及2名涉嫌協助及教唆者。
行動中,入境處特遣隊人員搜查了19個目標地點,包括魚檔、食肆集中區、餐廳、零售店舖及菜檔,共拘捕6名懷疑非法勞工、1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及2名涉嫌協助及教唆者。被捕的懷疑非法勞工為2男4女,年齡介乎41至64歲。當中一名女子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的僱主為一名48歲男子。同時,因涉嫌協助及教唆他人在港違反逗留條件而被捕的為兩名女子,年齡分別為18及41歲。
入境處發言人表示,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同罪。
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或他人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10年。
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根據《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由原來的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大幅提高至罰款50萬元和監禁10年,以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而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高等法院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政府新聞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