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1名2019年區議會選舉落敗人,指她在該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提供娛樂以誘使他人投票予她及賄選。被告今日(13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4個月2星期。
據了解,被告為45歲歐頌賢,早前被裁定1項在選舉中向他人提供娛樂的舞弊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2(1)(a)條及1項在選舉中作出賄賂選民的舞弊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1(1)(a)條罪名成立。
裁判官梁嘉琪判刑時形容被告干犯的罪行影響選舉公平,若判處被告社會服務令或緩刑,未能反映該案案情嚴重,法庭必須判處她監禁刑罰。
廉署指,兩名街頭藝人應被告邀請於2019年10月10日在中西區大學選區內1個港鐵站出口附近進行1小時歌唱表演。被告於6日後在同一地點舉辦1小時免費書法班;該地點於歌唱表演和書法班期間均展示1幅載有被告名字及肖像的直幡。被告有出席該兩場活動,其助選人員更在場向途人派發傳單。
此外,被告於2019年10月14至23日期間在其社交平台專頁發布4則有關該歌唱表演及書法班的貼文,當中載有2段相關錄影片段;廉署調查則發現被告有向選舉事務處提交有關傳單及貼文作為其選舉廣告。被告向有關街頭藝人及書法家分別支付1200及800元作報酬後在選舉申報書中申報有關費用為選舉開支。
控方今日(13日)由署理高級刑事檢控專員范凱琳和高級檢控官梁寶琦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傅韋茵協助。(記者 唐信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