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今日(20日)落案起訴1名31歲中國籍男子,他涉嫌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 64(3A) 條「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合共 4 項罪行,是《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於去年10月生效以來私隱公署首宗就「起底」罪行作出起訴的個案。
據了解,被告涉嫌於去年10月在未經兩名人士同意下,於1個社交媒體平台(兩個不同群組)上披露兩人個人資料,披露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 手提電話號碼、職業、住址及僱主名稱。私隱公署於去年12月13日拘捕被告,是首宗因違反《私隱條例》第 64(3A)條「起底」罪行而作出拘捕行動的個案。
根據《私隱條例》第 64(3A) 條,如任何人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披露者即屬犯罪。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指任何人違反第 64(3A) 條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被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