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今日(24日)引用《預防及控制疾病(對若干人士強制檢測)規例》(第599J章),繼續賦權註冊醫生於6月25日至7月8日的14天內,強制任何按其臨床判斷懷疑已感染新冠病毒者人接受檢測,並就相關指明刊憲。
根據規定,如註冊醫生在指明期間內於專業診治過程中,按臨床判斷懷疑某人感染新冠病毒,該醫生可發出書面指示,規定該人接受核酸檢測。收到書面指示者應在指示發出日期的2天內完成檢測。
若在進行強制檢測期間的任何時間,三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信號、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或政府公布的「超強颱風後的極端情況」生效,檢測限期將會延長一天。
收到書面指示的受檢人士可選擇以下檢測途徑:
(一)使用發出書面指示的註冊醫生所提供的樣本瓶,採集深喉唾液樣本,並在檢測限期內交還樣本瓶到指定樣本收集點。發出書面指示並已通報衞生署的註冊醫生會獲通知檢測結果;
(二)於檢測限期內自行安排接受由衞生署認可的私營化驗所提供的檢測,並於檢測限期後4天內透過電郵、傳真或紙本的方式向發出書面指示的註冊醫生或其醫務所人員提交檢測結果。
港府發言人表示,在書面指示下的受檢人士屬懷疑染病者,不應前往流動採樣站及社區檢測中心進行檢測。為減低傳播風險,有關受檢人士在等候檢測結果期間應盡量留在家中,不要外出。
發言人說,政府呼籲所有對身體狀況有懷疑的人士,或有感染風險的人士(如曾到訪有疫情爆發的地方或曾接觸確診個案)盡快進行檢測,以有效地及早識別感染者。(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