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2日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發生暴動,一名中大女生被裁定暴動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成,被判監3年9個月。她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上訴庭法官彭偉昌今日(29日)頒布判詞指,原審法官的結論是無可批評,上訴理由沒有合理可供辯的理由,故拒絕其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上訴方稱原審法官選擇性地接納或排斥上訴人鄧希雯的證供,認為案中沒有任何證據可讓原審法官裁定鄧曾處身暴動的核心範圍,原審法官亦錯誤詮釋《禁止蒙面規例》中「身處非法集結」的意思等。
彭官在判詞中指出,上訴人承認她自行選擇留在暴動現場超過13分鐘,並表示是得知有教職員介入調停才去現場,原審法官沒有理由要排斥。彭官說,原審法官可以在判詞中把他分析證據的思路解釋得更詳細,但「寫判詞不是參加徵文比賽,不講求完美」。至於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彭官指,上訴人即使真的只是為了尋求「臨場感」而刻意留在現場,身處而非參與非法集結而已經足夠定罪。(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