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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藏汽油彈 「12港人」案鄭子豪廖子文等4人被判囚27至38月

涉藏汽油彈 「12港人」案鄭子豪廖子文等4人被判囚27至38月

責任編輯:蔣璐 2022-07-16 12:34:17 來源:香港商報網

    2019年9月警方在灣仔一個單位搜出多個半製成汽油彈及一批汽油彈原材料,拘捕4人,包括「12港人」案被告鄭子豪及廖子文。他們連同另外2名男子,早前全部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今日(16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27至38個月。

    4名被告依次為34歲時裝設計師鄭進、20歲港鐵技術員見習生鄭子豪、28歲廚師李威龍和19歲學生廖子文。其中,鄭進被判囚29個月、鄭子豪判囚28個月、李威龍被判囚38個月、 廖子文被判囚27個月。另外,鄭子豪及廖子文昨日因「12港人」案承認妨礙司法公正罪,被判囚10個月,法官游德康今早決定部分刑期分期執行,2人2案均共囚31個月。

    法官判刑時表示,單位內有21支汽油彈半製成品,內有大頭針,投擲爆炸時可以傷人,情節嚴重。被告李威龍罪責最重,他身上有3張買樽裝飲料的收據,閉路電視片段顯示他曾4次到零售店購物,5次進入涉案大廈,又在手機通訊程式討論如何投擲汽油彈及供人使用。另有7段縱火燃燒片段、製造汽油彈的搜尋紀錄,顯示他打算向人提供指導,為案中主要角色,以4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至38個月。

    至於被告鄭進,法官指他管有單位匙卡,負責帶同案其他被告到單位,電話內同樣有多條製造汽油彈片段,積極參與管有汽油彈原材料,角色不輕,以39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至29個月。

    法官又指,被告鄭子豪及廖子文犯案時雖年僅17歲,但汽油彈半製成品將用於暴動摧毀財產,與暴動不可分割,所以須判囚。惟兩人當時是學生,人生經驗淺,犯案角色消極,刑責較低,遂以3年為量刑起點,認罪分別減刑至28和27個月。

    4名被告同被控一項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罪,以及一項屬交替控罪的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指他們於2019年9月在港,串謀他人無合法辯解用火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及於同年9月30日在灣仔駱克道金樂大廈一個單位內,管有玻璃樽、汽油和打火機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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