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46歲女子因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599A章)(《規例》),今日(20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處罰款5000元。
該名女子早前獲發醫學監察通知書,訂明她必須按照規定的條件進行醫學監察。在醫學監察期尚未屆滿前,她沒有遵守指明的條件,分別於2021年12月12日和13日離開住所。她被控兩項違反《規例》第15(1)、15(2)及15(3)條的罪名,今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合共被判處罰款5000元。
根據《規例》,任何人沒有遵守醫學監察所指明的條件,即屬刑事罪行。違者最高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
衞生署發言人表示,市民的合作是阻止新冠肺炎在社區傳播的重要一環,有關違規行為不負責任,增加其他人蒙受感染的風險。發言人嚴正提醒公眾應遵守相關規例,並重申衞生署必定會對任何違反相關規例的人士作出嚴肅跟進。(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