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沙田區議會主席李志宏涉於前年5月在銅鑼灣辱罵警員,引來途人圍觀,早前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喧嘩或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名成立,今日(2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7個月。裁判官又拒絕被告申請保釋等待上訴,需即時服刑。
裁判官判刑時指,被告非單純發洩,法庭有責任保護維持社會秩序的警員,而案中控罪性質嚴重,被告的言行意圖激起群眾不滿警方情緒,增加威脅公眾安全的風險,認為判刑須具阻嚇性。裁判官以監禁8個月為量刑起點,但考慮到被告初犯及服務社區多時,酌情減刑一個月,判處被告監禁7個月。
被告李志宏,27歲,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堅拿道東及軒尼詩道交界的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