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20歲男子因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599A章)(《規例》),今日(3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處罰款2000元。
案情指,該名男子於9月1日的新冠檢測結果呈陽性。在其「疫苗通行證」顯示為「紅碼」期間,他於9月3日離開住所,並於「疫苗通行證」下的餐飲處所掃描其「疫苗通行證」。該男子被控違反《規例》第32(1)及32(3)條,今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處罰款2000元。
政府提醒,《規例》訂明任何自知屬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不得藉着身處任何公共運輸工具、街道、公眾地方、娛樂場所、聚會地方、會社或酒店,或藉着在該處的行徑,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違反《規例》會構成刑事罪行,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1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此外,在持有「紅碼」期間進入《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下的餐飲處所或其他指明處所,即屬犯罪,最高可被罰款10000元。衞生署會與其他相關部門合作,嚴肅跟進違規個案,並根據調查結果和證據考慮作出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