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 朱家健
國慶日前後,大街小巷懸掛着國旗和區旗,各區湧現一片紅色旗海,十分壯觀。日前,土瓜灣和北角有國旗和區旗分別被破壞或偷走,視乎實際犯罪行為,涉案人士已觸犯了刑事毀壞罪、盜竊罪等,也涉嫌違反了《國旗及國徽條例》和《區旗及區徽條例》。《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條「保護國旗、國徽」列明「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3年。」《區旗及區徽條例》第7條「保護區旗、區徽」列明「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區旗或區徽,即屬犯罪:(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3年;及(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1年。」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列明每名公民和組織應對國旗的尊重,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已納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換言之,該法律已屬在香港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在香港特區,國旗和區旗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國旗及國徽條例》和《區旗及區徽條例》分別規範了國旗和區旗的使用,也為保護國旗和區旗提供了法律依據。此外,《國旗及國徽(修訂)條例》也規範了關於展示及使用國旗、國徽及區旗、區徽的規定,例如是展示和使用國(區)旗、國(區)徽的地點、場合和儀式,以及收回及處置國旗及國徽等。如在活動展示國旗及國徽,主辦方須在活動結束後,把經使用的國旗或國徽收回保存或重用,尤其雨季將來臨,主辦方需要及時妥善處理或回收,以保障國旗和區旗的端嚴形象。
可見,涉案人士對國旗和區旗公開及故意以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作出侮辱國旗和區旗的行為,已屬刑事罪行,香港警務處須依法通緝和追究涉事者的刑責。
國旗象徵着國家主權和尊嚴,任何對國家象徵作出貶損行為,都是對國家和人民的侮辱,也是對法律的踐踏。我們期待,香港特區政府宜繼續強化中小學生的國情認識和國歌教育,鞏固他們對國家的正面形象和歸屬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