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67歲男子因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599A章)及《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3日於屯門裁判法院被判刑。
該名男子於8月28日接獲通知,其新冠病毒病檢測結果呈陽性。在其「疫苗通行證」顯示為「紅碼」期間,他於8月28日至9月1日期間多次離開住所及進入或嘗試進入第599F章下的表列處所。他被控違反5項第599A章第32(1)及32(3)條,以及四項第599F章第9AA(1) 及9AA(2)條,昨日於屯門裁判法院就上述控罪合共被判處罰款37000元及監禁兩個月,緩刑兩年,同期執行。
衞生署指,有關判刑可給予社會非常清晰信息,在確診新冠病毒病期間擅自離開指定隔離地點,使公眾蒙受感染的危險,屬刑事罪行。政府對違反相關規例的人絕不容忍。
衞生署強調,在持有「紅碼」期間進入第599F章下的餐飲處所或其他指明處所,即屬犯罪,最高可被罰款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