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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人大釋法意義重大 助釐清及正確理解香港國安法

【來論】人大釋法意義重大 助釐清及正確理解香港國安法

責任編輯:蔣璐 2022-12-27 14:15:12 來源:香港商報網

    作者:港區全國人大代表、自由黨副主席、香港與內地法律專業聯合會會長 陳曉峰

    這幾天在北京舉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若然「釋法」 將會意義重大,有助釐清及正確理解《香港國安法》,確保「一國兩制」能夠貫徹落實行穩致遠。

    《香港國安法》原意就是要堵塞一些國家安全嘅漏洞,我深信該法的立法原意絕不會容許其他國家直接或者間接透過某些人士,尤其宣誓效忠別國的人士,以某些職業身份可能提供到的便利,通過某些程序,進一步收集關於我國國家安全的秘密資料,又或者如之前來自外國的法官及皇家御用大律師般,在受到外國政治干擾或威嚇下中途辭職或再甚以其他手法影響莊嚴的審判及法治的彰顯 !

    再者,在公眾利益為大前提下,在一個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出庭律師需要協助香港法院理解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以大陸法通過、並只有中文版的《香港國安法》,試問由任何一位平時不講、不睇、不寫中文、不熟悉本地刑事條例,可能缺乏經驗處理有關大陸法系法律的案件、可能不明白也不擁護中國憲法的根本性地位 、本身不擁有在香港全面執業律師牌照、可能對特區法院承諾保密後,得到機密文件後就長期離開香港法院司法管轄範圍居住的非本地有牌律師處理有關案件,適合嗎?這個會是立法原意、符合公眾利益的做法嗎?

    在全球190多個國家裏有大部分國家及人口住的地方選用大陸法 ,只有大約60個國家、地方選用普通法法系。普通法系相對看重條文文義,所以較習慣只留待法院來「解釋」法律,雖然立法機關當然可以、亦應該有責任為了公眾利益改善法例。大陸法系比較重視立法原意,所以解釋的權力不止放在法庭之內、會根據憲法及當地的立法法委託負責立法的國家議會在有需要時就著法律中空白和缺位的地方進行填補,做好解釋及優化法律的工作 。

    每個公民都有責任捍衛國家安全、主權、發展利益。國安、家安、民生才能安康。 根據國家《憲法》第67(4) 條,全國人大常委會有行使解釋法律的職權。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45條,當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或在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的法律依據時,便會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解釋。

    國家現行有效法律有超過294件,包括憲法、憲法相關憲制性法律49件,例如《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還有多個其他類別的法律,包括民商法、經濟法、刑法以及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 所有法律都要與時並進和服務社會需要、符合人民期望,守正創新,所以久不久就要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或修正,這是再正常不過的做法,全世界的國家議會也是這樣。

    個人認為,人大常委會就着《香港國安法》可釋法的條文包括但不限於:

    - 第3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 第63條:即保密規定適用於香港人員,即已等同參與案件的律師需要本地執業資格。

    人大常委會若就着《香港國安法》釋法實為合憲、合法、合情和合理。人大常委會釋法不但不負面影響香港的司法獨立,更會提供清楚的法理讓法官可更有效彰顯公義。釋法是對法制發展最健康的做法。根據《憲法》第67(4)條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權是一項憲法的權力及責任,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制度重要組成部分,不僅不會影響香港司法獨立,卻將進一步鞏固香港法治基石。《香港國安法》第65條有清楚指出,該法律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是用現有機制去處理,不會破壞香港的司法獨立。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50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釋法是完善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完善香港法治、貫徹落實及維護「一國兩制」,以及確保香港穩定繁榮的必要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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