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聯主席 李慧琼
全國人大常委會日前通過關於《香港國安法》第14條和第47條的解釋,對如何運用相關條文作出多項明確說明,包括明確特區國安委對維護特區國家安全具有決定性的法定責任和權力,明確特區法院在審理國安案件遇有行為及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認定,應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以及明確不具有香港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代理國安案件問題,需要行政長官認定並發出證明書。
我們認為,今次釋法有助特區政府更準確實施《香港國安法》,完善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並同時明確指出法院處理涉及國家安全案件的各項情況及程序,有助法院依法公正地審理案件,確保國家安全得到有效維護。
此外,是次釋法釐清國安委的權責,而沒有針對個別案件,亦沒有觸及香港法院的司法程序,無損香港法院受《基本法》保障的獨立審判權和終審權,亦無損特區的司法體系和獨特地位。
國家安全事務屬中央事權,而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及《香港國安法》賦予的權力,在重要時刻作出釋法,釐清《香港國安法》相關條文的立法原意,解決條文在實施中的問題,完善本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不僅體現中央的全面管治權,更充分反映人大釋法的重要性、迫切性及合法性。 此外,中共二十大報告提及「落實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我們相信,是次釋法能更完整落實《香港國安法》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是落實二十大報告的重要舉措。
《香港國安法》是香港應對錯綜複雜國際形勢的「定海神針」,更是協助香港由治及興的重要法律,故此,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具有積極意義,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和排除香港國安風險,讓特區政府可集中精力發展經濟,改善民生,譜寫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