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今日(10日)在社交專頁「添馬台」發文指,本港現時只有2款新冠口服藥物獲批准用作治療新冠病毒病,並只可由公私營醫療機構及醫生供應,市民切勿自行購買或服用來歷不明藥物。
政府表示,醫生會按病人需要、相關禁忌及可能出現的副作用等因素,考慮是否處方新冠口服藥,零售藥房則不能向供應商採購以及向市民銷售有關口服藥物。
政府強,非法售賣或管有未經註冊藥劑製品或在沒有醫生處方情況下售賣均屬刑事罪行,每項罪行最高罰則為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
添馬台fb圖片
圖源:彭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