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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發布金控公司關聯交易新規 防範利益輸送、風險傳染和監管套利

央行發布金控公司關聯交易新規 防範利益輸送、風險傳染和監管套利

責任編輯:程向明 2023-02-09 16:52:25 來源:央广网

  2月9日,為規範金融控股公司關聯交易行為,促進金融控股公司穩健經營,防範金融風險,中國人民銀行正式發布《金融控股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指出,《辦法》明確金融控股公司承擔對金融控股集團關聯交易管理的主體責任,規範集團內部交易運作,在做好自身管理的基礎上,指導和督促附屬機構做好關聯交易管理,並統一管理集團對外關聯交易及其風險敞口。發布實施《辦法》,有助於推動金融控股集團提升關聯交易管理水平,防範利益輸送、風險傳染和監管套利,健全宏觀審慎政策框架。

 《辦法》結合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特點,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則,界定金融控股公司關聯方以及金融控股集團的關聯交易類型,明確禁止性行為,要求其設置關聯交易限額。

 《辦法》規定,金融控股公司的重大關聯交易是指金融控股公司與其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達到金融控股公司上一年度末經審計的法人口徑淨資產1%以上或超過10億元,或一個會計年度內對單個關聯方交易金額累計達到金融控股公司上一年度末經審計的法人口徑淨資產5%以上或超過50億元的交易。

 一個會計年度內金融控股公司與單個關聯方的累計交易金額達到上述標準后,其後發生的關聯交易每累計達到金融控股公司上一年度末經審計的法人口徑淨資產1%以上,應當重新認定為重大關聯交易。

 《辦法》規定了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屬機構不得進行的八類關聯交易,包括通過金融控股集團內部交易虛構交易、轉移收入與風險或進行監管套利,或者通過第三方間接進行內部交易,損害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屬機構的穩健性;通過金融控股集團對外關聯交易進行不當利益輸送,損害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屬機構的穩健性等。

 《辦法》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完善關聯交易定價機制,建立健全關聯交易管理、報告和披露制度,建立專項審計和內部問責機制。

 《辦法》規定,關聯交易定價應當以明確、公允的市場價格為基礎;無法獲取市場價格的,可以參考與獨立第三方交易的條件和價格;因交易特殊性而無法按照前述方法進行定價的,應當對該定價的公允性和條件設定的合理性作出說明。必要時關聯交易管理委員會可以聘請財務顧問等獨立第三方出具報告,作為判斷的依據。

 《辦法》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應當建立關聯方信息檔案,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住所地分支機構報送。此外,《辦法》明確了中國人民銀行相關監管措施安排。

 下一步,中國人民銀行將加強與有關部門的監管協作,指導督促金融控股公司認真貫徹落實《辦法》要求,強化金融控股公司關聯交易監管,促進金融控股集團健康有序發展,維護金融體系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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