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台灣《聯合報》報道,為強化打擊詐騙,台行政機構院會昨日(13日)通過「打詐三法案」修法,包括「洗錢防制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修文修正案。無正當理由收集賬戶、賬號罪,最重可處5年徒刑,可併科400萬元(新台幣,下同)以下罰金。草案將送立法機構審議。
台法務主管部門有關官員指出,現行詐騙集團收集民眾賬戶,但如果尚未使用無法可罰,這次增訂「收集賬戶罪」,涵蓋範圍包括冒充公務員收集、三人以上共犯、於網絡對公眾收集、利用深偽技術收集、有對價收集,以詐術監控等。違者最重處5年以下徒刑,且可併科400萬元以下罰金。
草案明定,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賬戶、賬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經告誡後5年內再犯,處以刑事處罰,最重處3年以下徒刑。而一般商業習慣、一般金融交易以及親友間信賴關係,則不在此限。(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