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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處:4名印尼籍非法勞工被判入獄

入境處:4名印尼籍非法勞工被判入獄

責任編輯:朱劍明 2023-05-11 17:05:00 來源:香港商報網

 4名印尼籍非法勞工於5月10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獄。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調查人員於5月8日進行的「曙光行動」中,在金鐘一間餐廳內拘捕3名印尼籍女子及1名印尼籍男子,年齡介乎27歲至48歲。被捕時,他們正在從事雜務工作。在檢查身份證明文件期間,其中兩名印尼籍女子出示了由入境處簽發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及後的調查亦發現她們為免遣返聲請人士。

 被捕的非法勞工於5月10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分別被控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或違反在香港入境時對其施加的逗留期限,留在香港接受僱傭工作。他們承認控罪,分別被判監禁15至16個月。同時,其中一名印尼籍女子及一名印尼籍男子各被控一項在港逾期逗留,被判監禁2至10日。所有刑期同期執行,合共被判監禁15個月。

 入境處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或他人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10年。」

 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根據《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由原來的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大幅提高至罰款50萬元和監禁10年,以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而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高等法院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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