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宇署今日(19日)表示,一名業主由於一直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上周於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逾7萬元。
有關命令涉及元朗大旗嶺一幢兩層高,每層面積約195平方米的搭建物。該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
由於有關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於2011年遭屋宇署檢控,並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罰款2萬元。有關業主其後仍不履行清拆令,故屋宇署去年再次向該業主提出檢控。有關業主於本年1月13日再被定罪,法庭把判刑押後,並命令業主匯報清拆有關僭建物的情況才判刑。業主其後把僭建物拆除,並於本月12日被法庭判罰款72400元。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說:「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1年,及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萬元。(網絡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