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在去年年中開始在全港多處裸露身體,展示胸部和私密部位,並在個人社交賬戶發布,被市民瀏覽時發現報警。警方經調查後鎖定目標女子,並在其賬戶中發現逾百條影片和照片,大部分在公眾地方拍攝,至昨日(6日)在其觀塘住所將她拘捕;警方強調發布淫褻物品屬刑事罪行,最高可判處監禁3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被捕女子40歲,任職餐廳侍應,涉嫌發布淫褻及不雅物品和猥褻暴露身體罪,現已獲准保釋候查。
觀塘科技罪案調查組督察鄧智成(頂圖)今日(7日)表示,在本月3日下午接獲市民求助,表示在瀏覽社交平台期間發現有4張淫褻照片,一名女子在觀塘海濱長廊裸露身體,包括胸部和私密部位。警方接報後隨即展開調查,先發現4張裸露照片在網上廣傳,其後在一個社交平台賬戶發現有120條淫褻影片和照片,在去年7月開始發布,並無獲取利益,地點分別在商舖、郊野公園、交通工具和酒店等地方拍攝,及後警方檢視相關賬戶,翻看大量閉路電視片段和進行情報分析,迅速鎖定該名社交賬戶持有人的身份,在昨日(6日)下午在其觀塘住所外埋伏,拘捕一名涉案女子。
涉案證物
經調查後警方發現被捕人發布的影片及照片不論場合,不分晝夜,不分對象,其中不乏人多的街道和餐廳,做出令人咋舌的行為。警方對該類為滿足一己私慾不負責地在公眾地方裸露身體,作出各種淫褻的行為私予以強烈譴責,拍攝者更加在拍照後上載到社交平台,任由大眾傳閱,對網絡上年青人和兒童造成不必要的心智影響。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148條,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辯解,在公眾地方或公眾所見的地方下猥褻暴露其身體的任何部分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2000元和監禁6個月;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21條,任何人在香港發布淫褻物品,不論該人是否知道該物品是否淫褻物品均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0萬元和監禁3年。(記者 區天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