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昨日(13日)更新《資助學校採購程序指引》,加入維護國家安全的條款,若承辦商曾經或正在作出可能構成或導致發生危害國安罪行或不利於國安的行為或活動;或若繼續僱用承辦商或繼續履行合約不利於國安,學校可立即終止合約。
教育局表示,維護國家安全是香港特區的憲制責任。學校各級人員必須有效防範和制止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學校應運用專業判斷,保持高度靈敏度,並審慎地評估採購的每個階段可能涉及的任何潛在國家安全風險或問題。為此,學校應在其報價或招標文件中加入具體條款,列明基於國安而容許學校取消供應商的資格和終止相關合約。
教育局指出,即使報價或招標文件中有任何相反的規定,學校保留以供應商曾經、正在或有理由相信供應商曾經或正在作出可能構成或導致發生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行為或活動為由,取消其供應商資格的權利, 又或為維護國家安全,或為保障香港的公眾利益、公共道德、公共秩序或公共安全,而有必要「剔除」有關供應商。
教育局續指,若出現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學校可以立即終止合約: (一) 承辦商曾經或正在作出可能構成或導致發生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或不利於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 (二) 繼續僱用承辦商或繼續履行合約不利於國家安全; (三) 學校合理地認為上述任何一種情況即將出現。(中新社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