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業主由於一直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上周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各被判罰款逾11萬元。
兩宗個案涉及新蒲崗四美街一幢工業大廈兩個處所天台上搭建的違例搭建物,面積分別為640平方米及500平方米。有關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
由於該兩名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已先後於2015年及2018年遭屋宇署檢控,並被法庭定罪及罰款,於2015年各被罰款逾五萬元,於2018年再各被罰款逾9萬元。由於有關業主仍繼續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提出第三次檢控。該兩名業主於6月28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再次被定罪,並各被罰款11.205萬元。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6日)說:「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安全。」(圖為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