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貴陽中院開庭審理被告人余某英拐賣兒童罪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余某英於1993年至1996年期間夥同龔某良(已故)為謀取非法利益,在貴州省、重慶市等地流竄,物色合適的孩童進行拐賣,得手後二人將被拐兒童帶至河北省邯鄲市,通過王某付(另處)介紹,尋找收買人進行買賣,以此獲利,期間共拐賣兒童11名。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余某英為謀取非法利益,多次拐賣兒童共計11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拐賣兒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此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合併審理。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余某英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余某英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