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越南籍非法勞工於7月12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獄20個月。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調查人員於7月10日進行的「曙光行動」中,在筲箕灣一間魚檔內拘捕一名越南籍女子,年齡為45歲。被捕時,她正在從事雜務工作。在檢查身份證明文件期間,她出示了由入境處簽發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及後的調查亦發現她為免遣返聲請人士,並涉嫌行使懷疑偽造身份證。一名涉嫌聘用該名非法勞工的僱主亦被拘捕,有關案件仍在調查中。
被捕的非法勞工於7月12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控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下,接受僱傭工作。她承認控罪,被判監禁20個月。同時,她亦被控一項行使偽造香港身份證,被判監禁20個月。所有刑期同期執行,合共被判監禁20個月。
入境處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或他人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10年。
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根據《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由原來的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大幅提高至罰款50萬元和監禁10年,以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而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高等法院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