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一名案發時16歲的男青年涉嫌於黃大仙新光中心外用電筒照射警方,審訊後被原審裁判官判非法集結罪成,判入勞教中心。該青年其後在高院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及判刑;律政司提出終極上訴,終審法院今早(25日)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回復該青年定罪及判刑,即入勞教中心服刑。
被告麥永華被控在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連同其他人非法集結。被原審裁判官莫子聰裁定非法集結罪成,被判入勞教中心;但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表示,不能排除可能出於貪玩而用電筒射向警方,去年8月裁定青年上訴得直。律政司則指,被告從其他人手上接過電筒,反映是集結一同行事,不同意高院上訴庭的講法,獲批准上訴至終審法院。
頂圖:終審法院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