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事務處(入境處)7月24日至昨日(27日)一連4日在全港各區展開反非法勞工行動,分別是代號「曙光行動」,及連同香港警務處執行的「冠軍行動」及「風沙行動」。行動中共拘捕14名懷疑非法勞工、1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及1名涉嫌協助及教唆者。
於「曙光行動」中,入境處特遣隊人員搜查了18個目標地點,包括商業大廈、按摩院、裝修中單位、餐廳及零售店舖,共拘捕7名懷疑非法勞工及一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被捕的懷疑非法勞工為2男5女,年齡介乎33至52歲。當中1名女子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的僱主為一名43歲男子。
於「冠軍行動」中,執法人員於中西區搜查了117個目標地點,包括洗衣店、裝修中單位及餐廳,共拘捕6名懷疑非法勞工及1名涉嫌協助及教唆者。被捕的懷疑非法勞工為6名女子,年齡介乎27至46歲。因涉嫌協助及教唆他人在港違反逗留條件而被捕的則為1名74歲女子。
此外,於「風沙行動」中,執法人員於上水寶運路拘捕一名涉嫌非法從事水貨活動而違反逗留條件的內地男旅客,年齡為26歲。該批懷疑用作水貨用途的貨物主要包括化妝品及護膚品。
入境處發言人說:「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元及監禁兩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同罪。」
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
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根據《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由原來的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大幅提高至罰款50萬元和監禁10年,以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而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高等法院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圖源:政府新聞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