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事務處(入境處)8月14日至昨日(17日)一連四日在全港各區展開反非法勞工行動,分別是代號「曙光行動」及連同香港警務處執行的「風沙行動」。行動中共拘捕12名懷疑非法勞工及4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
反非法勞工行動中,入境處特遣隊人員搜查了21個目標地點,包括商業大廈、車房、工業大廈、按摩店、裝修中單位、餐廳及貨倉,共拘捕11名懷疑非法勞工及4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被捕的懷疑非法勞工為3男8女,年齡介乎28至54歲。當中3名女子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另外,1名女子亦涉嫌行使及管有懷疑偽造身份證。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的僱主為3男1女,年齡介乎39至59歲。
此外,於「風沙行動」中,執法人員於上水新運路拘捕1名涉嫌非法從事水貨活動而違反逗留條件的內地女旅客,年齡為56歲。該批懷疑用作水貨用途的貨物主要包括日用品及食品。
入境處發言人說:「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元及監禁兩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同罪。」
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或他人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10年。」
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根據《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由原來的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大幅提高至罰款50萬元和監禁10年,以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而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高等法院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圖源:政府新聞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