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因處所被用作無牌旅館而觸犯《旅館業條例》,8月23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罰款30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發現懷疑有人於九龍荔枝角道一處所經營無牌賓館。牌照處人員喬裝客人,租住上述處所的房間。根據牌照處的紀錄,上述處所在入住當日未獲簽發有效的賓館牌照。牌照處引用《旅館業條例》第5A(1)條,向處所的業主提出檢控。
《旅館業條例》第5A(1)條訂明,任何屬酒店或賓館的處所如沒有有效牌照,該處所的每名擁有人及租客即屬犯罪。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強調,經營或管理無牌酒店或賓館均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會留有案底;有關單位的擁有人,除非能提出法定免責辯護,否則同屬犯罪。最高可被處罰款500000元及監禁3年;亦可針對涉及重犯罪行的處所發出為期6個月的封閉令。
持牌酒店及賓館的名單已上載於牌照處網頁(www.hadla.gov.hk)和「香港持牌旅館」流動手機應用程式,供市民查閱。市民如發現懷疑無牌經營的酒店或賓館,請即致電牌照處的舉報熱線(電話∶2881 7498)、電郵至hadlaenq@had.gov.hk、於牌照處網頁下載表格,填妥後傳真至2504 5805,或透過流動手機應用程式,向牌照處舉報。(圖為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