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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記協這樣為《立場》哭墳是真不懂法

【來論】記協這樣為《立場》哭墳是真不懂法

責任編輯:王錦坤 2024-09-27 15:23:14 來源:香港商報網

 文:時事評論員 董江南

 昨天(26日),《立場新聞》前總編輯鍾沛權、時任署任總編輯林紹桐因「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在區域法院分別被判囚21個月和11個月,前者即時收監,後者因患病且抵扣已羈押期而當庭釋放。對此判刑,「亂港急先鋒」香港記者協會很快發聲明,宣稱本案定罪及判刑反映「香港新聞自由的衰落」「傳媒工作者履行責時面對的實際危險」云云。

 記協的聲明充分暴露出其無知和傲慢。要知道,不受限制的權利和自由只存在於獨裁或封建政體中,通常由獨裁者或君主所享有。在現代法治的語境下,權利和自由必然會受到一定限制,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也不例外。早在1919年,美國最高院大法官Oliver Wendell Holmes Jr.在Schenck v. United States一案中,即已指出:「最嚴格的言論自由保護也不會保護一個人在劇院裏虛假喊叫『着火了』並引發恐慌的行為。」(The most stringent protection of free speech would not protect a man in falsely shouting fire in a theatre and causing a panic.)近年來,世界上幾乎所有國家或地區均對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設定了界線,其中美西方國家更是對「散播仇恨」「煽動暴力」等言論採取嚴厲的打擊措施。

 具體到本案,經法庭查明,《立場新聞》發布的涉案文章不僅在沒有客觀基礎的情況下,觸犯香港國安法、《刑事罪行條例》等條文及相關執法、檢控程序,更是以假消息散播仇恨及反政府情緒、攻擊警方執法並美化暴動者的行為,成為抹黑中傷及攻擊中央和特區政府的工具。鍾、林二人作為總編輯,在知悉並認同文章煽動意圖下提供《立場新聞》作發布平台,意圖煽動憎恨中央、特區政府及憎恨司法。這些行為,即使以最樸素的觀念來看,都是對暴力事件推波助瀾、火上澆油,是標準的「傳播仇恨」「煽動暴力」言論,嚴重威脅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踐踏守法市民追求安全的權利,幾乎可以等同於「在劇院裏鼓動別人放火以製造恐慌」,比「在劇院裏虛假叫喊着『着火了』並引發恐慌」更為惡劣,更應受到法律懲治。

 記協還抱怨「本港現時可以合法報道和刊登的議題和評論比以往大減」,該表態也令人啼笑皆非。以筆者閱報為例,現在仍不時看到某陳姓法學教授在本港知名報章專欄發表抨擊國安法律、唱衰香港司法和法治的「大作」,其論調雖然失之偏頗,但也從側面反映香港言論自由一直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誠然,比起2019年「黑暴」期間,近年社會上煽動仇恨和暴力、惡意攻擊抹黑的謠言已大大減少,主要原因是香港填補了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漏洞,實現了從由亂到治走向由治及興的重大轉變。若有人因煽仇煽暴謠言驟減、社會回復安寧而哀嘆「新聞自由衰落」,就像小偷在哀嘆安保措施升級後偷不到東西一樣,實在可笑。

 此外,記協還指責控方在案件審理期間「大幅擴大案件審查的範圍」「向被告逐字逐句進行盤問」等等,顯然是不懂法。在普通法司法制度下,控方有義務收集證據,以「超過合理懷疑」的標準證明被告的犯罪行為和主觀意圖。而交叉盤問則是普通法審判的基本方式,旨在確保審判的公正性和準確性。因此,控方在審訊期間對相關報道、專訪和評論文章進行詳盡審查,並逐字逐句盤問編輯、記者及文字的意圖,既是在履行職責,更是對「無罪推定」原則和被告人權的尊重。值得一提的是,即使經過如此嚴密的工作和程序,法庭也只認可了控方所提交17篇文章中的11篇具煽動意圖,對其餘6篇文章則裁定不具煽動意圖。這是又一有力例證,體現了香港法治精神得到良好維護和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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