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水埗警區特別職務隊及活動管理組人員今日(1日)進行反色情行動,拆除區內7個可合理地被理解為宣傳賣淫服務的招牌。
根據香港法例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47A條,任何人(包括業主、租客、或其代理人、或單位佔用人、或招牌製造者)公開地展示,或導致或准許公開地展示任何宣傳或可合理地被理解為宣傳由娼妓或由組織或安排賣淫的人所提供的服務的標誌,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12個月。警方會繼續打擊相關罪行,以維持社會治安。(記者區天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