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及修葺令,於上月及本月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逾26萬元。
有關個案涉及將屯門建榮里一幢工業大廈四個改建成迷你倉的單位。有關改建及加建工程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並且阻礙逃生途徑及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同時亦影響樓宇的耐火結構,違反《建築物(規劃)規例》及《建築物(建造)規例》,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及第26條向該兩名業主發出清拆令及修葺令。
由於該兩名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及修葺令,故遭屋宇署檢控,並分別於10月25日及本月8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26.156萬元,當中10.156萬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22日)說:「違例改建引致阻礙逃生途徑及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或影響樓宇的耐火結構,可導致嚴重後果,有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及修葺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及修葺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1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萬元。同時,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修葺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五級罰款(目前為5萬元)及監禁1年,及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