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山西省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糧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成員、副總經理周政受賄、貪污、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周政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70萬元。對周政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或返還被害單位。
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23年,被告人周政利用擔任杭州中糧美特容器有限公司總經理,中糧包裝有限公司總經理,中糧置地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大悅城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中糧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業務承攬、人員錄用、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05萬餘元。
2003年至2021年,周政利用擔任杭州中糧美特容器有限公司總經理,中糧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中糧地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中糧置地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大悅城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採取虛報住房獎勵、虛列開支、虛增獎金等方式騙取公款,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共計人民幣241萬餘元。
2013年至2014年,周政利用擔任中糧置地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中糧地產集團深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濫用職權,違反規定推動相關項目,造成國有資產損失共計人民幣1.01億餘元。
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政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污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周政受賄數額特別巨大,貪污數額巨大,身為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均應依法懲處。鑑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和部分貪污犯罪事實,受賄具有自首情節;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貪污所得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所造成的損失已挽回,對其所犯受賄罪可減輕處罰,所犯貪污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