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的頒布實施,標誌着我國民營經濟法治化進程邁入新紀元。作為首部系統性立法,該法不僅填補了制度空白,更通過法治化重構民營經濟發展邏輯,為構建新發展格局注入強勁動能。
一、法治範式迭代:從政策承諾到制度契約
立法突破將「兩個毫不動搖」首次寫入法律文本,以法典形式確認民營經濟「56789」貢獻地位(貢獻50%以上稅收、60%GDP、70%技術創新、80%就業、90%市場主體),實現政策紅利向制度剛性的歷史性跨越。通過整合《民法典》《反壟斷法》等分散條款,構建起「准入公平—權益保障—創新激勵」三位一體的法治框架,完成從「政策工具箱」到「法治作業系統」的質變。
二、制度性破壁:重構平等競爭新生態
法律直擊「市場准入、要素獲取、公平執法」三大痛點:①明確負面清單外領域「非禁即入」,禁止招投標中的所有制歧視;②創新融資擔保機制,允許股權、應收賬款等多元擔保方式;③建立涉企執法「負面清單」,嚴禁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通過法治手段破除「玻璃門」「旋轉門」等隱性壁壘,使民營企業從「被動接受者」轉變為「權利主張者」。
三、企業家精神法治化:構建創新容錯機制
立法確立「保護—激勵—約束」三維體系:①建立政企常態化溝通機制,要求政府履約踐諾;②將科技創新支持細化至國家重大科技攻關任務承接、科研設施共享等層面;③通過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強化創新保護。將企業家精神培育升華為法治文化,激發民營資本投向鄉村振興、綠色經濟等國家戰略的使命感。
四、動態治理機制:制度韌性的中國方案
法律構建「立法—執法—司法」閉環治理體系:①建立地方政策合規性審查機制,清理市場壁壘;②創新「調解—仲裁—訴訟」多元糾紛解決機制;③設置法律實施評估機制,預留制度彈性空間。這種動態調整機制既避免促進型立法的「宣示性陷阱」,又為應對國際競爭提供法治保障。
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治化進程的里程碑,《民營經濟促進法》通過32項創新性制度設計,系統破解民營經濟發展難題。其實施不僅將民營經濟「兩個健康」要求法治化,更標誌着我國經濟治理從「效率優先」向「公平與創新並重」的戰略轉型。未來需通過配套細則完善、執法效能提升和法治文化培育,真正實現「法治護商、制度興商」的良性循環,為高質量發展提供持久動力。(胡勇平 作者系民盟湖南省委會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法治智庫主任,湖南瀛啟律師事務所創始合夥人,湖南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導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