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署由12月起,將要求不續牌2年或以上車輛,若3個月內不續牌需送劏車場或永久送離香港,否則即屬犯法。運輸署助理署長李美鳳今日(10日)在一個電台節目表示,現有制度只需車主取消車輛登記及繳交過期牌費,未有指明如何處理不續牌車輛,新安排下,若車主在3個月內通知期屆滿前,不採取所需行動即屬違法,首次違例最高可罰款1萬元及監禁3個月。
李美鳳說,在新措施下,未領牌的車輛將會一直登記在車主名下,車主需要為車輛負上責任,及引入新條例可提高阻嚇力,希望從源頭解決不當棄置車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