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表示,一名案發時29歲的內地男子及49歲的內地女子,分別於昨日及今日(15至16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3項及1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名成立,分別被判囚48及36個月。
案情顯示,該兩名人士懷疑使用其銀行戶口,於2023年7月至12月期間,分別處理約848萬元及441萬元犯罪得益。東九龍總區重案組人員接手調查後,在2024年6月,當該兩名人士入境香港時,以涉嫌「洗黑錢」拘捕他們。
經徵詢律政司意見後,兩名人士分別被落案起訴3項及1項「洗黑錢」罪。早前經審訊後,警方就判刑向法庭申請加重刑罰。法庭經審視後,批准加重33%及20%的刑罰,經考慮其他因素後,兩名被告最後被判囚48及36個月。
為打擊使用傀儡戶口清洗黑錢,警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對同類案件申請加重刑罰。由2023年10月至今,已經有199名人士因租借賣戶口,於法庭就洗黑錢罪行被定罪時遭加重刑罰,刑期分別增加3至18個月不等。
警方呼籲,市民切勿租借或賣出個人銀行或支付工具的戶口,以免被騙徒利用作洗黑錢及收受騙款。任何人如協助詐騙集團,有機會觸犯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一經定罪,可被判監禁10年。另外,如任何人租借戶口予其他人使用,無論是否知道有關戶口是否用作犯罪用途,亦有機會觸犯洗黑錢罪,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洗黑錢可被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記者區天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