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宇署表示,三名共同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於上周五(一月二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230,820元,當中221,82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署方指出,有關個䅁涉及元朗褔德街一幢商住大廈天井的一個面積約七平方米的搭建物及一個金屬架,以及外牆附建的一個面積約三平方米的伸建物、三個金屬架及兩個帆布篷。該等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業主發出一張清拆令。他們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檢控。
署方發言人今日(5日)說:「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及公眾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最高20,000元。
頂圖:屋宇署重申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資料圖片